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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章程

阅读量:143时间:2024-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在自愿、平等、合作、互利的基础上,由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企业、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协会及服务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联盟也可吸纳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商协会等企事业单位参与。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创新深化产融合作,加速推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通过整合省市各类产、学、研优质资源,打造一个兼具政策研究、信息交互、产融合作、服务提升等功能的产业金融互动协作平台,助力新型工业化建设,服务和推动建设以工业为主擎具有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四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重点工业领域行业调研分析,政策与理论研究,金融对本行业支持情况研判,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行业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领域产融结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联盟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成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主动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推动产融合作有关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并推动其贯彻执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联盟内组织实施;

(四)整合各行业投融资服务相关资源,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投融资相关服务;

(五)通过调研、会议、活动、沙龙等多种形式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渠道,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活动),加强国际国内产融合作交流,形成产业与金融等要素间信息互通的高效联系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产融常态化对接,联合重点企业与金融机构等相关要素单位打造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开展产业生态研究、金融生态研究、行业数据收集、项目路演等活动,服务企业成长;

(七)组织相关产融合作信息的搜集、分析与交流,编辑出版产业金融发展研究报告及有关书籍刊物,向成员及有关部门提供产业金融发展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

(八)积极开展重点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人才评估评价工作,促使重点行业人才队伍素质提高,完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专家咨询库,定期开展研讨和交流活动,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

(九)调节内部纠纷、维护联盟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密切本联盟与政府、本联盟与成员单位和本联盟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十)承担主管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组成。分为普通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

(三)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企业是在依法注册,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重点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

(四)申请加入本联盟的金融机构应是各类持牌经营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并在四川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五)申请加入本联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是在产学研融合方面有一定基础的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六)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商协会应是对地区、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或对该地区、该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及行业组织;

(七)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服务机构应是在产业规划、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企业培育、法律法规等方面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力,能够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机构单位;

(八)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成员应是在宏观经济、产业发展、金融发展及产融合作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九)通过联盟成员推荐,能够为推动联盟建设及联盟成员发展发挥效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优秀个人。

第八条 联盟成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加入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登记表;

(二)由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颁发成员证书,正式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成员单位和担任本联盟的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四)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本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本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同联盟秘书处对接联系,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本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积极参与本联盟建设,为本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六)主动与其他联盟成员开展交流合作;

(七)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本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八)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九)积极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成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成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通过后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成员退会后,有关知识产权或其它方面的问题与纠纷,按照联盟的相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三)成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资格的,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四)本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本联盟秘书处经核实,可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

2.半年以上无故不履行成员义务;

3.一次及以上无故不执行理事会决议;

4.扰乱行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5.不具备按照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三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联盟,均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会单位退出本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本联盟中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决定本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联盟每一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联盟理事会或联盟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临时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成员单位的1/3

本联盟理事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产业发展领域有一定成就或在产融合作方面有一定贡献;

(二)积极参与本联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单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单位代表和成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根据成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单位,最高不超过原理事单位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 当理事单位出现以下行为情况时,可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

(一)理事单位自愿退出理事会,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应程序后,终止理事单位资格;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不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联盟秘书处经核实,提请理事会商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人数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团结和统一,树立本联盟的良好形象;

(二)监督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对联盟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成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条 联盟设秘书处,作为联盟常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受理事会领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牵头负责联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承担与各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沟通合作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产生。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督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本联盟成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人选;

(六)负责受理本联盟外单位加入本联盟的申请,并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负责组织对接本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交流合作;

(八)负责办理本联盟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拟设政策研究委员会、产业服务委员会、产融对接委员会、产业集群发展委员会等4个专业委员会,拟推选4个主任委员单位牵头开展相关工作,专业委员会数量、职能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根据本联盟职责,制定本联盟年度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活动计划可由本联盟成员自愿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活动承办单位主要负责。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联盟联合开展的项目和主要利用联盟资源条件完成的项目,其成果原则上归项目参与方约定共有。

第三十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在加入联盟前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非联盟组织的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加入联盟后未使用联盟物质条件形成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成员单位自身所有。

第三十九条 联盟成员有保护联盟及联盟其他成员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联盟成员之间凡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联盟成员单位同意提交联盟理事会协调。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审议,并经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即予生效。

第八章 联盟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