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115时间:2024-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成员权利,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维护联盟声誉,确保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成员入会的基本条件、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联盟成员的入会审核、成员发展及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联盟成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联盟成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组成。分为普通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
(三)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企业是在依法注册,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重点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
(四)申请加入本联盟的金融机构应是各类持牌经营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并在四川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五)申请加入本联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是在产学研融合方面有一定基础的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六)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商协会应是对地区、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或对该地区、该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及行业组织;
(七)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服务机构应是在产业规划、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企业培育、法律法规等方面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力,能够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机构单位;
(八)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成员应是在宏观经济、产业发展、金融发展及产融合作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九)通过联盟成员推荐,能够为推动联盟建设及联盟成员发展发挥效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优秀个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成员单位和担任本联盟的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的单位或个人,由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秘书处决定或授权批准。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应先填写《申请加入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登记表》,并将申请表、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同报联盟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联盟的个人应先填写《申请加入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登记表》,并将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签字按指印一同报联盟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当面提交方式向联盟秘书处提交。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可成为联盟成员。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个人为联盟成员的,由联盟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个人在30日内办理成员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个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并由联盟颁发《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成员证》;联盟秘书处于成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联盟官网、公众号等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成员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单位/个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利,并履行成员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四)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本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本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同联盟秘书处对接联系,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本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积极参与本联盟建设,为本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六)主动与其他联盟成员开展交流合作;
(七)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本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八)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九)积极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联盟不收取成员会费,如组织相关活动涉及费用原则上由活动承办单位主要负责。
第六章 成员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成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通过后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成员退会后,有关知识产权或其它方面的问题与纠纷,按照联盟的相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三)成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资格的,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四)本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本联盟秘书处经核实,可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
2.半年以上无故不履行成员义务;
3.一次及以上无故不执行理事会决议;
4.扰乱行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5.不具备按照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八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联盟,均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会单位退出本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本联盟中除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产业金融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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